要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並自
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修法之所以定於一年後施行,無非使主管考試
機關及應考試之人員得獲餘裕俾資因應,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之
修正,並未有溯及既往之效力,而係向將來生效施行。因此上訴人並非不
能預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之改變,況「八十九年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應考資格表」僅係適用於八十九年報考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之認定,而不及於其他年度,自難謂上
訴人有因相信該既存之法秩序而致遭受不能預見之損害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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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
第 5、14 條 (9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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