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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
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53、284-1、376、435、43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28 條
要
旨:
行為人涉犯之罪嫌,既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並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刑 事確定判決即已於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溯及失其效力,已難作為免職 處分的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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