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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7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 468-47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4、9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5 條
教育基本法 第 3 條
旨:
司法院釋字第 546  號解釋所稱重複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必須依國
家制度設計或法律規定當然反覆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始有適用。
如非依國家制度或法律規定當然發生,而僅依當事人個案申請,才產生人
民參與或分享之問題,因每次申請之個案要件,均不盡相同,處分機關之
核駁理由亦有異,此種情形,應個別依具體個案解決,自難認屬於重複發
生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而有上引解釋意旨之適用。

參考資料:司法院釋字第 546 號解釋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7、10 條(94.12.28) 
          行政訴訟法 第 4、98、255 條(87.10.28)
          地方制度法 第 25 條(94.12.14)
          教育基本法 第 3 條(9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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