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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7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2-1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10-2、4、45、5-1 條
旨:
按稅捐既為法定債務,則稅捐債務於納稅義務人滿足法定稅捐構成要件時
即已發生,稅捐核課處分並不具有形成效力,僅為確認既已發生之債權債
務關係而已。準此,核課處分作成時如未進行相當程度之實地查核,嗣後
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資料,而可認有其他稅捐債務尚未核定,於核課期間內
,非不得就新發現之稅捐債務為核課。是以,應認稅捐稽徵機關於該期間
內享有事後審查權限之保留,得就原核課處分未發現之稅捐債務另發單課
徵,納稅義務人並無就原核課處分為信賴保護主張之餘地。除稅捐稽徵機
關曾就同一稅捐事實為一定之實地調查,復未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時,則不
在此限,此時始應就納稅義務人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規定信賴不
予保護之情形而分別論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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