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系爭抵押權係由被上訴人為權利人及詐欺集團冒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張國
安為義務人,共同委任代理人呂顯沂申請登記,申請時所提供之系爭土地
所有權狀及其他相關證件除有關被上訴人一方者外,均不正確,經上訴人
據以為系爭抵押權登記等情,為原判決確定之事實。準此事實,共同申請
人之一方顯有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上訴人依該資料作成系
爭抵押權登記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上訴人之後撤銷該違法之登記,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自不合信賴補償之要件。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0 條 (90.12.28)
土地法 第 73 條 (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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