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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行政罰法 第 14 條
水利法 第 78-1、92-2 條
旨:
行政法院於訴訟審理時本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而行政機關之追補理由既有
助於法院客觀事實與法律之發現,倘未改變行政處分之同一性,自得准許
。此外,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由二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該等
故意共同完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之各個行為人,其法
律責任係分別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裁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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