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法院於訴訟審理時本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而行政機關之追補理由既有 助於法院客觀事實與法律之發現,倘未改變行政處分之同一性,自得准許 。此外,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由二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該等 故意共同完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之各個行為人,其法 律責任係分別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裁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