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九)289-292 頁
主管機關為改善交通狀況而提供土地闢設長途客運臨時轉運站,並將用地 交由汽車客運業者使用及開發經營,其與一般之私法租賃契約並無特定公 益目的顯有不同,故此一開發經營契約之性質,應屬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