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205-208 頁
公營事業並非行政機關,其所作成之決定或措施與「行政處分」有別,僅 係基於政府採購法之特別規定,而得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為行 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