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6年1月至12月)第 715-727 頁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676-681 頁
債權人如以「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之行政訴訟裁判」為執行名義,誤向民 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時,如民事執行處未將執行事件裁定移送至有管轄 權之行政法院,且債務人亦未提出異議,則民事執行處逕行受理債權人強 制執行之聲請,並開始執行行為者,尚難謂不發生時效中斷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