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7659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7、96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00 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1、48、50、87、9 條
旨:
按廠商倘有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之不法行為,並經刑事判決
確認有罪在案,且其不法行為符合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做出之函釋,認定
屬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
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之,則採購機關
依據主管機關之函釋,以行政處分向廠商追繳其已領回之押標金,即屬有
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