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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商標法 第 23 條
旨:
商標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
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
虞者,不得註冊。上訴人所稱系爭商標,其商標整體造型實包含三部分,
分別為英文「Chenyu」之字樣、「一橢圓圖形」及「F-1」 ,與據爭商標
相較,兩者明顯有別,難謂有構成近似之可能者,實因單純將其商標割裂
分別比較所致,無足採憑等情。已經原審依調查證據之辯論結果詳予審認
,並將其審認之理由詳述在原判決理由五「關於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是否
近似部分」即原判決第 13-15  頁在卷,核與上述商標是否近似判斷之規
定與說明無違,且自原判決比較兩造商標所為之敘述,亦寓有兩造商標近
似程度極高之意涵。上訴意旨主張據爭商標未見「F」及「1」之標準字體
外,亦未見賽車觀念,而系爭商標以英文「Chenyu」,搭配一橢圓形輪胎
造型,及「F-1」 所構成,兩者商標圖樣整體及構圖意匠不同,在外觀、
觀念或讀音上,明顯有異,難謂構成近似等云,無非係就原判決依職權認
定事實取捨證據,再為爭執,乃對於業經原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由再予
爭執,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要難謂為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及適用法規
不當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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