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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9 條
專利法 第 21、21、22 條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旨:
按發電機係藉由輸入機械能量以產生電能量,電動機則反是,不論何者,
從能量輸入至能量輸出,通常均會有衰減現象,此係因為在能量轉換過程
中會有銅損、電刷損失、鐵心損失、機械損失及雜散損失,此所以輸出之
能量通常等於或小於輸入之能量。故依據能量守恆定律之自然法則,在無
外接電能或機械能供予發電機之情況下,將因相關損失而造成產出之電能
減少,因而耗盡蓄電池之電能。則專利申請人於說明書中認為其創造之發
電機回儲充電之輸入電能量值,永遠大於蓄電池電能量之輸出值之說明,
其內容實已違反自然法則,且就如何達成回儲之電能量值永遠高於蓄電池
電能量輸出值一節,並未予以說明,僅以推測作為說明內容,缺乏操作方
法與實驗數值,不足以證明發電機電能輸出值永遠大於蓄電池電能量輸出
值者。因該項專利之技術內容既已確實違反能量守恆定律之自然法則,自
有違審定時專利法第 21 條規定,不具專利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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