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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7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 條
旨:
環境影響評估之目的,既係「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而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對環境有
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必須由開發單位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交由主管
機關審查,於此審查階段開發單位所提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僅係開發
單位於提出申請開發許可之前,自行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並提出對策或替代方案,而由環評審查委員過濾掉不會對環境造成重大影
響之虞之開發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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