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環境影響評估之目的,既係「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而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對環境有 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必須由開發單位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交由主管 機關審查,於此審查階段開發單位所提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僅係開發 單位於提出申請開發許可之前,自行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並提出對策或替代方案,而由環評審查委員過濾掉不會對環境造成重大影 響之虞之開發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