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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7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0、111、36、7 條
訴願法 第 9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6 條
行政罰法 第 26、32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1 條
公司法 第 24、25、322、334、8、84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4、49 條
旨:
按撤銷訴訟係以原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作為判斷
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基準時點;有持續性效力之行政處分,雖可能於效力
持續期間,因事實變更而發生不符合法律規定之情形,然此嗣後違法之處
分,與自始違法之處分有別。次按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7  項所定之各
款情形,即係就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事實變更,倘持續限
制出境,將影響處分之合法性,乃特別明定解除出境限制之情形,自應優
先予以適用。是清算公司之所有財產已拍賣、價金已就無異議部分先行分
配等事實,如發生在限制清算人出境處分作成後,則此乃屬事後應否作成
解除限制出境處分之問題,非可與限制出境處分作成時之合法性予以混淆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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