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公平交易法第 7 條第 1 項就事業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有若干列
舉之例示規定,即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
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行為,雖事業禁止會員不收取諮詢費,惟價格
乃為商品或服務之對價,商品或服務之提供,均有其成本,價格係由供需
決定,故於不敷成本而有賠累情況之供給,非屬一般具有對價關係、獨立
性、經常性之交易;事業所為應收取諮詢費之建議,本係於一般服務交易
之當然結果,非屬另於交易外附加之限制條件,自難認係該法第 7 條第
1 項事業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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