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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7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所得稅法 第 39、39、77 條
旨:
公司合併之存續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各公司合併前所核
定之尚未扣除之虧損,僅限前 5  年內之虧損得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此乃企業併購法第 38 條第 1  項針對企業併購之所得稅特別規定,自應
優先適用。又公司之合併、存續或消滅,均由參與合併之各公司決定,若
不合併得依 98.01.21 修正之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扣除 10 年內虧損,
而具較大之效益,則亦由其決定,既選擇合併,自應就其效益有所衡量,
並應依合併後所適用之規定辦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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