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1038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7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5、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22、6、9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7、108、22 條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4 條
旨:
參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項等規定,依政府
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
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如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
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上開規定係為
保障原住民就業權益,屬立法裁量範圍,其目的正當、手段適合且欲維護
之公益顯然大於私益,自不違反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