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231-241 頁
對人民原來之申請,於許可同時在內容上予以限制或變更,而非添加作為 、容忍或不作為義務者,乃修正之許可,並非設定「負擔」附款;此修正 與許可處分不可分割,不得單獨對該修正內容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