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5年1月至12月)第 170-178 頁
適用 84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之遺產,其 土地嗣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作為前 次移轉現值,即不發生就遺產土地自繼承事實發生至逾期申報遺產稅日或 查獲日期間之自然漲價利益,既課徵遺產稅又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重複課稅 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