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在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情形及兩
國關係等因素後准駁,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則得
拒發簽證,此於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又 99.06.09 所訂定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
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 11 點第 2 款亦規定,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雙
方當事人後,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陳述,應不予
通過。此乃為防範外國人藉依親之名來臺從事與申請目的不符之活動,兩
者並不相違背。故結婚雙方對重要事實有不同陳述,顯對申請來臺之目的
有所隱暪或虛偽表示,拒發居留簽證及不受理文件證明申請,自於法並無
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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