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係課納稅義務人予主動申報及 主動提出帳簿文據或交易資料之義務,此協力義務須由納稅義務人主動為 之,無待稅捐機關之通知或催告。次按納稅義務人漏報營業收入之年度橫 跨數年,其裁罰之時間點不同,所適用之裁罰倍數參考表可能會有不同, 故不能以不同年度或其他案件之裁罰倍數與本件不同,即遽指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