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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6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 條
行政罰法 第 4、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2-1、33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 條
旨:
按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係課納稅義務人予主動申報及
主動提出帳簿文據或交易資料之義務,此協力義務須由納稅義務人主動為
之,無待稅捐機關之通知或催告。次按納稅義務人漏報營業收入之年度橫
跨數年,其裁罰之時間點不同,所適用之裁罰倍數參考表可能會有不同,
故不能以不同年度或其他案件之裁罰倍數與本件不同,即遽指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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