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922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6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119、12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預算法 第 23、62、63 條
旨:
公立學校教師或校長須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公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
或校長職務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在「公立」學校任
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始得增核退休給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