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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6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8 條
旨: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由權利人提出使用執照等規定文件,向登
記機關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後,予以公告,俾建物權利關係人
得提出異議。倘於公告期限屆滿,無人提出異議時,登記機關即應為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之確定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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