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由權利人提出使用執照等規定文件,向登 記機關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後,予以公告,俾建物權利關係人 得提出異議。倘於公告期限屆滿,無人提出異議時,登記機關即應為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之確定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