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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6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土地稅法 第 28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
所得稅法 第 11、11、14、14、14-4、14-5、14-6、14-7、14-8、24、24、24-5、3、3、4、4、4-4、4-5、74、74 條
旨:
以營利為目的,持續性地獨立從事特定經濟活動者,雖因未辦理營業登記
,而無登記之營業牌號或場所,然其與從事同樣經濟活動,有營業牌號或
場所者,有實質相同之經濟上意義,依所得稅法關於營利所得之立法目的
,應認亦屬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稱之營利事業,就其營利所得應
納入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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