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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340-34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8 條
訴願法 第 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土地法 第 43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41、7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僅係賦予行政機關就違法行政處分得自為撤銷之職
權,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行政機關自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請求權。因此
,人民如依該規定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之行政處分,性
質上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為職權之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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