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340-342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僅係賦予行政機關就違法行政處分得自為撤銷之職 權,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行政機關自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請求權。因此 ,人民如依該規定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之行政處分,性 質上僅是促使行政機關為職權之發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