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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6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4、35 條
民法 第 88、92 條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後,在行政
機關為核准與否的決定前,提出撤回之申請者,除須遵守法定之程式外,
原則上並不加以禁止。又誠實信用原則,固為公法與私法所共通的基本原
理,在具體的公法關係中,如同私法關係,都有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不
僅行政機關在執行其任務為行政行為時,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而且
人民就其公法權利的行使或防禦,也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避免違反公共
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權利之濫用)。惟人民所為公法上申請
如係出於錯誤、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者,其撤回即不生權利濫用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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