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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77、42 條
專利法 第 119、12、120、141、142、67、71、73、74、94 條
旨:
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原則上任何人均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請求撤
銷專利權,惟例外於主張專利違反專利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或發明專
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之舉發事由時,僅限利害關係人始得提起舉
發。我國專利舉發制度之目的為公眾審查,故舉發程序係由專利權人及舉
發人進行攻擊防禦,具有訟爭對立性,是以專利權人不得就其所有之專利
權提起舉發,自為舉發申請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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