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55-57 頁
法院對審議委員會就文化資產認定之專業判斷,固應予以一定程度之尊重, 而承認其判斷餘地。然審議委員會對於文化資產審查之判斷,仍應附有至少 可自審查過程得知其審查結論依據之理由,否則法院即無從審查其判斷有無 瑕疵可言。從而欠缺理由之審議結論,即屬判斷出於恣意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