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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55-5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5、3、4、6、7、9 條
旨:
法院對審議委員會就文化資產認定之專業判斷,固應予以一定程度之尊重,
而承認其判斷餘地。然審議委員會對於文化資產審查之判斷,仍應附有至少
可自審查過程得知其審查結論依據之理由,否則法院即無從審查其判斷有無
瑕疵可言。從而欠缺理由之審議結論,即屬判斷出於恣意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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