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564-568 頁
主管機關為完成特定地區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之行政目的,未採徵 收程序,而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該協議架構契約之性質 ,係屬公法上之行政契約,且應準用性質相同之買賣契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