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5986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6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104年12月版)149-15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4、41、5、7 條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5、18 條
旨:
行政輔助人係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協助該機關處理行政事務或公權力之行
使,性質上為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至於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則須以自己名義為之,對外獨立行使公權力,並非單
純於接受國家或行政機關指揮監督、協助完成行政任務之行政助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