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104年12月版)149-157 頁
行政輔助人係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協助該機關處理行政事務或公權力之行 使,性質上為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至於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則須以自己名義為之,對外獨立行使公權力,並非單 純於接受國家或行政機關指揮監督、協助完成行政任務之行政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