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246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6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7年1月至12月)第 329-35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74、34、36、5、9、96 條
民法 第 246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9、43、70 條
工會法 第 35、36、45、46、5 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9、43、44、46、47、5、51 條
勞工請假規則 第 8 條
旨:
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前之言詞陳述乃為法定必要之程式;且委員應親
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如任由未參與言詞陳述程序之委員參與裁決
決定之作成,將使言詞陳述程序、辯論程序流於形式,明顯違反裁決委員
應親自出席之意旨,且有違法律正當程序,故未參加言詞陳述程序之委員
,不應參與作成裁決決定。此外,裁決委員會關於程序之進行是否符合法
律規定之正當性,應一體觀之而屬不可分,如有委員未參加言詞陳述程序
卻參與裁決決定之作成,所進行之程序即有違法律規定之正當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