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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6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255、98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
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濫用權力
」,包括裁量權之行使違反一般法律原則,例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又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10 條第 1  款規定,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
由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本件被害人之被害,雖起因於被害
人開車轉彎未為顯示方向燈遭該加害者質問後被害人以「三字經」辱罵,
依一般情形,在該等條件及環境下,通常不致引起受辱罵者殺機,而被害
人於加害者持槍示威後,已表示歉意認錯,但加害人不為所動,仍執意近
距離舉槍射殺,足見被害人之所以受害,最主要原因在於加害人之暴戾性
格。覆審決定裁量決定不予補償二分之一之金額,即過度剝奪此部分二分
之一之受補償權利,手段與所要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其裁量權之行
使,違反比例原則,自屬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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