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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6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20、126、145、146、147 條
旨:
按退休教職員公保優存要點自施行以來原已歷經多次修正,而最新修正之
理由係因制度中之所得替代率過高,為使退休人員退休所得與在職人員之
所得趨於合理化,並兼顧國家財經、社會環境之變遷,資深教師人力之合
理運用,以及國內金融市場低利率趨勢之情形者,即符合公益之考量,惟
仍需考慮修正所欲達到之公益目標,與人民所受影響之利益間,是否符合
比例原則。次按新修之公保優存要點係直接適用於規定變更生效後繼續發
生之事實;又對於已退休教育人員於方案實施前已領取之優惠存款利息,
無庸繳回;且方案實施時,其原存單未到期者,仍得適用原規定,俟期滿
換約時,始適用修正之規定,並未溯及於該要點變更生效日之前而為適用
,僅往後生效一體適用,自無悖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業已採取減低
損害之方式而為修正,可認為新方案在公益與私益之權衡上,尚符合比例
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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