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信託法第 1 條規定,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
產之關係。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
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
利贈與該受益人。故受益人於契約訂立後,有取自受託人之利益,但該利
益如非受託人因信託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生,則受益人所取得之利益,
並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及第 10 條之 2 條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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