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
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預計 25 年內之發展情形,作有計畫之發
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所為 5 年定
期通盤檢討所作之必要變更計畫,並非就個別具體事件之處理,而係對於
一定地區內各項重要設施以及土地使用所為之整體規劃,故其並未直接限
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乃屬法規性質,而非行政
處分。從而都市計畫之對象實質上雖亦為可得確定,亦不能自此觀點認其
為屬具體事件之行政處分,而許人民就具法規性質之都市計畫尋求行政救
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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