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國軍老舊眷村之改建,本質上仍係國防部對於軍眷眷舍房地之管理及處理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9 條既已概括授權國防部就施行細則為規定 ,基於管理權人地位就眷改措施,本應基於其行政之積極性、公益性,酌 量當時之社會經濟狀況,財政收支情形,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 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外,也應有其整體性考量之自由 形成空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