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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24、15、1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 條
公證法 第 101、16、17 條
旨:
國軍老舊眷村之改建,本質上仍係國防部對於軍眷眷舍房地之管理及處理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29 條既已概括授權國防部就施行細則為規定
,基於管理權人地位就眷改措施,本應基於其行政之積極性、公益性,酌
量當時之社會經濟狀況,財政收支情形,除非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
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外,也應有其整體性考量之自由
形成空間。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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