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33998人
查閱內容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6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六)第 554-557 頁
相關法條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37、6、7 條
民法 第 247-1、251、252 條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
要
旨:
中央警官學校畢業生於畢業後服務未滿 6 年者,應於解職時賠償在校全 部費用,此一公法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約定,尚無不公平合理之情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