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100-105 頁
性騷擾事件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加害人所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課程」與「接受心理輔導」之「懲處」,應屬「講習」或「輔導教育 」等裁罰性不利處分。又學校或主管機關決定加害人應「接受性別平等教 育相關課程」之懲處時,基於「處罰法定主義」原則,僅得於「八小時」 之範圍內裁量處置,尚難憑該條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推論該「 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僅屬訓示規定,或依據概括條款規定, 為超過「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懲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