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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6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
行政程序法 第 119、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9 條
關稅法 第 15、17、18、21、96 條
要
旨:
海關對於進口貨物依法負有正確分類之義務,倘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分類 有誤,自有即時匡正錯誤之責,是相對人自不得對於錯誤之分類主張其信 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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