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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6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7、159、16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1、25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3、31、50、51、8、87、9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2 條
旨:
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就特定之行為類型,事先一般性認定屬於影響採購公正
之違反法令行為,該認定既具有法規命令性質,自應具備法規命令之生效
要件,始可謂發生該款之認定效力。即令主管機關誤認其得以行政規則方
式為認定,然其既依法律授權為認定,實質上仍為法規命令,仍應具備法
規命令之生效要件,始能生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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