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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6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九)182-18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92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6、17、2 條
戶籍法 第 15、2、23、5 條
旨:
行政處分一經生效,如未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行政機關或
法院就其他事件作成裁決時,均應以該處分所確認或形成之法律關係作為
基礎構成要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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