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564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6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278、9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8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9、4、6、85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2、8 條
旨:
都市計畫係對土地及建物分區使用加以限制,例如電子遊戲場必須設於商
業區。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之要件,則屬主管機關對電
子遊戲場業之管理規定,非屬都市計畫法規範之範疇。該事項既非都市計
畫法應規定之事項,則該法所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自不得就非屬母法規
範之事項,逾越母法授權,對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學校、醫院若干公尺,加
以規定。再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以法律明定對電子遊戲營業場所設
置之最低限制為 50 公尺,而縣(市)政府僅依次法律位階之都市計畫法
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9  款之規定逕以公告限制申請設立電子遊戲
場業者,須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 1,000  公尺以上,就
規範密度而言,亦不相當,而有違反法律保留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