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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6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7 條
民法 第 1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60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旨:
前段認被上訴人溢領之部分,係撤銷原補償處分關於所認溢領金額部分,
乃職權撤銷原處分之處分,是否合法,如何救濟,為別一事。後段通知被
上訴人返還溢領金額之部分,縱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
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有請求返還之法律依據,然該條並未規定
得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核定返還金額,上訴人顯無從據以單方面下命被
上訴人返還,此外別無得由上訴人單方下命被上訴人返還之法令根據,參
照前述說明,不合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義務人本於法令之行政
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要件,自不得逕行移送強制執行。上訴
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一定之溢領金額,亦非依法令之直接規定,不合行政
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依法令負有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之要件,上
訴人亦不得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而逕行移送執行。又無經
法院裁定命被上訴人返還而合於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義務人依
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要件,得據以移送執行之情形,
被上訴人如拒不返還,上訴人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提起一般
給付訴訟,請求裁判以取得執行名義,難謂無其必要而起訴欠缺權利保護
必要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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