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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209、243 條
教師法 第 14 條
旨:
教師聘任後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議通過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再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而教師有疑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具體事實之情事,應依察覺期、
輔導期及評議期之流程辦理。此等處理程序之設計,乃是透過判斷形成過
程的合理性,避免恣意啟動不適任教師流程機制,以保障教師之工作權。
因此,若無相關證據資料證明進入輔導期是否符合正當行政程序,而法院
亦未予調查並說明,遽以肯認解聘處分,已有判決不備理由、判決不適用
法規之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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