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九)46-47 頁
當事人是否具有為行政程序法律關係主體之資格,乃行政機關於具體行政 程序事件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屬於事實認定之範圍,不得由行政機關之 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確認或授與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