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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6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59、98 條
公司法 第 241、270 條
旨:
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
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
之。同條第 2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
行新股時,除依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
依前項規定辦理。又主管機關訂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3  條第 1  項第 5  款,最近連續 2  年有虧損之情事,主管機關即得
退回發行公司辦理資本公積轉作資本案件之申報,係鑑於發行公司倘最近
連續 2  個會計年度發生虧損,代表該公司之經營及財務結構尚未穩定,
若同意其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如又持續虧損,嗣後將無資本公積可填補
虧損,即可能導致公司減資,而影響投資大眾權益。故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資本公積轉增資,屬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2  項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
股之情形,雖與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不同,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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