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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6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6、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6、229、256-1、4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18、20、21、24、97 條
旨:
按古蹟如有所有人,主管機關應以該所有人作為文化資產保存規範所定管
理、維護古蹟之義務人,蓋所有人依法有對標的物為全面直接支配之權利
,包括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等權能,是主管機關原則上應儘
先課予所有權人管理、維護其所有古蹟之義務,始足以確保文化資產保存
法就古蹟長期穩定之保存及妥善維護之規範目的得以實現。至於古蹟若為
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則取得該古蹟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之人,除無法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外,對於古蹟建物所取得之權利,實際上與所有人幾
無異,自應以其為義務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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