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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6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12 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 條
森林法 第 48-1 條
旨:
依森林法第 48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
交辦法第 1  條、第 3  條至第 6  條規定觀之,森林法係規定「山坡地
」開發利用須繳交回饋金,既不稱「林地」而稱「山坡地」,自係以水土
保持法所稱之山坡地範圍為適用對象,而非以林地為適用對象。山坡地開
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係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根據森林法第 48 條
之 1  授權訂定,為對於具有特定關係(山坡地開發利用關係)之國民所
課徵之公法上負擔,關於回饋金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
與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所為細節性、技術性之統一規定,經核並未逾越
母法之授權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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