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35-337 頁
作為考績評價之基礎事實若已臻明確,並無非經當事人陳述意見不能釐清 查明之情形者,即無從徒以考績處分作成前,未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為由 ,遽予指摘其具有應予撤銷之程序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