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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6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92 條
民法 第 119、12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59、98 條
旨:
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經
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相關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又同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前項公司有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
項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本件原處分以
法院之執行命令於 96 年 3  月 21 日送達系爭公司,該公司遲至同年月
23  日始辦理公告申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乃處行為時之負責人
罰鍰 24 萬元等情,為原審依法認定之事實。茲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既非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但書所定「但法律規定即日
起算者」之情形,則系爭公司於同年月 23 日辦理公告申報,即未逾期,
則原處分自屬違法,訴願決定及原判決遞予維持,俱有未合,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違法,應認為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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